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886号之一
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朱码街道办事处河网街(原河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飞,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元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宋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元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军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思宇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