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3488号
原告:窦国峰,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江苏中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朱码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6967098778。
法定代表人: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张京京(实习),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839662392J。
负责人:封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窦国峰与被告江苏中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窦国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窦国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0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姚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