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新合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昌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中心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01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合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昌吉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合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中心、昌吉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力,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昌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新合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500,000元;二、被告昌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新合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恢复原状损失2,479,546.4元;三、被告昌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新合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8,1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咨询费用7,000元;四、被告昌吉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昌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中心承担的本判决一、二、三项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新疆新合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73.5元,由原告新疆新合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26,486元,由被告昌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中心承担37,18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生效文书确认的案款本金共计4,236,833.90元,就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庭外先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2301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