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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06民初9692号 原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北京某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3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杭州XX疗养院疗养二区整修工程;2.承包范围为该区域内消防施工、编程等;3.合同价款105000元,工程量增加、变更等由甲方承担。施工期间,应甲方要求,增加工程量5000元。工程于2021年底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一直使用至今。被告支付工程款8万元,尾款拖欠至今。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杭州XX疗养院疗养二区整修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负责该区域内消防施工、编程等;工程造价暂定105000元,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工程量增加或变更,增加或变更工程量部分价款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31500元;乙方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材料进场,完成主体消防建设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31500元;工程施工完毕,打压、调试,甲方验收通过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5%,即36750元;剩余总工程款5%为质保金,一年之后结清,即5250元;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诸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保全咨询等和体力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甲方签约代表为葛某某;乙方签约代表为杨某。2022年5月15日,杨某微信联系葛某某称疏散指示及安全出口需要增加5000元,葛某某予以同意。后原告完成施工,案涉工程投入使用。2023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80000元增值税发票。2023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110000元。2023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80000元。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2024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30000元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增值税发票交易明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支付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及律师费6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及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175元,由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