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图灵新讯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7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图灵新讯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高新兴讯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73913E,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磨盘山1号C栋3层C30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94919988R,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街138号福泉花园1013房。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41525J,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4楼4层1-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城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FCDM08,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1号楼1026室190号。 法定代表人:侯晓阳。 关于申请执行人图灵新讯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城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2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讯美公司支付货款2215863.51元及违约金(以2215863.51元为基数,按每周万分之25的利率,自202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天津城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7619.81元,由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城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620.79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城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2505400.17元(含本金2215863.51元、违约金227292.96元、迟延履行利息9694.4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0620.79元、执行费26928.5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05400.17元。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505400.17元中的2457850.87元支付至申请执行海南竣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20620.79元作为案件受理费、26928.51元作为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