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执32号 申请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西山环卫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近,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县农业科技园区种禽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新疆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13,435,29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7495.99元,一审诉讼保全费5000元,一审诉讼责任保险费25790元,以上合计13523583.9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3358619.98元,依法返还给申请,收取执行费38648.69元,未执行到位共计10164964.01元(包括工程款及违约金10076678.0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7495.99元,一审诉讼保全费5000元,一审诉讼责任保险费25790元)。2023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昆仑生物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新疆新四建支付5000000.00元,2023年5月30日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共计5622960.69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书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2执32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念    勇 审判员 **如则  ·喀迪尔 审判员 佐日** · 麦**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库尔***·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