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1308号
申请人:中琢智慧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咸安区永安周家垴工业园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2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账号:44×××88,支付宝账户: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55000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账号:44×××88,支付宝账户: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55000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