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鄂1125行初89号
原告某某设备(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收集证据,参加诉讼活动,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同***。
被告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同***。
原告某某设备(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设备(湖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设备(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设备(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