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琢智慧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

中琢智慧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终7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琢**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周家垴工业园1幢。
法定代表人:葛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国,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2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袁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琢**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琢**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琢**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13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琢**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申请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中琢**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中琢**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艳
审判员 姜纪超
审判员 张玉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梁菁菁
书记员张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