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琢智慧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

中琢智慧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13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琢**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咸安区永安周家垴工业园1幢。
法定代表人:葛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国,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2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袁红,经理。
申请人中琢**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津0114民初113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账号:44×××88,支付宝账户: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55000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二审中已和解,申请人中琢**流体设备(湖北)有限公司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账号:44×××88,支付宝账户:天津优米帮科技有限公司)55000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