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88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开区宜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0890669D。
法定代表人:周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赣0902民初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生效判决内容中的股权已办理完过户手续,申请人已达到了诉讼目的,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 判 员 漆建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汪小霞
代书记员 邹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