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12号
原告:***,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0890669D。
法定代表人:周艳梅,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周小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凯
代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