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执13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道龙光中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
负责人:范良波,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强,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宜春中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6088X8。
法定代表人:金亚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亚兵,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周艳梅,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钟早贵,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金继华,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武淑萍,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钟子奇,女,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0890669D。
法定代表人:周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春中盛实业有限公司、金亚兵、***、周艳梅、钟早贵、金继华、武淑萍、钟子奇、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于2021年4月12日向我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执1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爱     新
审判员 胡     乡     荣
审判员 邓涛二0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