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执1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道龙光中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
负责人:范良波,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强,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宜春中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6088X8。
法定代表人:金亚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亚兵,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周艳梅,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钟早贵,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金继华,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武淑萍,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钟子奇,女,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0890669D。
法定代表人:周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春中盛实业有限公司、金亚兵、***、周艳梅、钟早贵、金继华、武淑萍、钟子奇、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中盛实业有限公司、金亚兵、***、周艳梅、钟早贵、金继华、武淑萍、钟子奇、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9825996.88元(含算至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165806.88元、案件受理费7946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5729元)及之后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爱新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