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工大道春升路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0890669D。
法定代表人:金亚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继华,公司股东,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洪,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