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务工,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开发区宜工大道春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0890669D。
法定代表人:金亚兵,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继华,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洪,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晏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罗舟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