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791号之一
 申请人:萍乡桂缆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泥塘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586575118K。
 法定代表人:彭艳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鸿,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0890669D。
 法定代表人:周艳梅。
 申请人萍乡桂缆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8,234.4元或价值相当于168,234.4元的其他财产。2020年12月21日,申请人萍乡桂缆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8,234.4元或价值相当于168,234.4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萍乡桂缆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8,234.4元或价值相当于168,234.4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