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2民初5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倒流坪社区金马路与319国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运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洪,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波,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湘0722民初5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淑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程伟洁
书记员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