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276号
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英东边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行使自身的权利且属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