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天弘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永修县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402民初4785号 原告:永修县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 原告永修县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修县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永修县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