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迅电话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迅无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迅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润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迅电话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润迅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侯东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08)深中法执字第101号、(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253号。后,因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252、254、255号案件为关联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相同),四案合并执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四块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5000089478、5000109432、5000109431、5000109433)以及被执行人上海润迅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1202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徐字(1998)第001103号]。上述房产拍卖款项扣除执行费154,704.68元,余款共计29,340,763.16元本院已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除本案外,其余三案均已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深圳市润迅电话商务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19,904,327.1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执行费共计181,136.13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迅无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迅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润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迅电话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润迅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侯东迎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审判员*轶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