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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梦兰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7民初5381号之一
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醋库巷40号。
法定代表人:胡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梦兰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展业路18号A栋9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
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梦兰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秋明独任审判。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梦兰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76元,由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秋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