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820号
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汤伟杰(ANDREWWAIKITT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改英,女。
被告:江苏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梦兰神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双方欲私下达成和解解决纠纷,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翔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杨 韡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