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328苏州史康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4328号
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丽帆巷15号海悦花园四区9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於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帅,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姗姗,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
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为1121元,由原告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贤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凌杰
书 记 员 夏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