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2民初2802号
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xxxxxxxxxxxx。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经理。
被告:承德某路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xxxxxxxxxxxx。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某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5,393.18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剩余5,368.18元退还原告,保全费4,070.00元,合计4,095.00元由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