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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与承德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3122民初78号 原告:蒙某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承德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王学德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承德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于2025年4月21日,原告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蒙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1.5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