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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承德某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2民初1497号 原告:秦皇岛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某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6.00元,由原告秦皇岛某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