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2财保66号
申请人:***,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申请人:***道路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09595Q。
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西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道路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648.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道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648.00元。
案件申请费1,573.24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