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5864号
原告:建德闼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国大阳光家居博览中心2楼2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洋溪社区复兴街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闼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建德闼闼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闼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建德闼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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