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民终29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2000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4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实质性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中铁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4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71元,由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中铁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0010元,本院向该公司退回20010元,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00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