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晋0109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中铁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尖草坪法院作出的(2024)晋0108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20376.1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06.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23582.16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晋0108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