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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诉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6271号 原告: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被告: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诉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西西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原告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