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3民初1262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119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