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依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7108号

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A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欣,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依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161。

法定代表人:邓亚洲,总经理。

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公司)与被告北京依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欣,被告依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亚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余额600 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延期支付货款导致的违约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还款协议约定,逾期利率为日千分之三,我司同意按照年利率10%计算);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自合作以来签订了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切实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自2019年3月起,被告因各种原因拖欠我公司货款迟迟不予支付。2020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20年8月20日前分三期向原告还清货款共计881 884.65元,如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则被告应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还清所有应付货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按照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三。截至到目前为止,被告仅支付了281 884.65元,仍欠我公司货款600 000元未支付,我公司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屡遭拒绝,故向法院提出诉讼,希望贵法院公正判决,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

被告依特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货款60万元予以认可,但认为违约金过高,希望与原告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依特公司承认京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京仪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鉴于依特公司认可未支付货款金额,故对原告要求支付6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分期还款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起算期间及计算标准,被告对违约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且原告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低为未付款项的10%,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称与原告协商违约金数额,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依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0 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依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如果北京依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北京依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中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思敏
书  记  员   侯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