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3928号
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告:天津鑫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贰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总经理。
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北京京仪敬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雨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