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5845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沈阳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沈阳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计24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