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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沈阳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5845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沈阳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沈阳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计24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