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君为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陕西亮业科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2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
法定代表人:顾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亮,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莎,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君为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胡学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业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君为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臧振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亮业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君为公司支付其7万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3593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君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在2019年3月30日签订的《君为酒店鱼餐厅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君为公司在2019年9月25日收到了亮业科公司的设计图纸,应该向亮业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君为公司应向亮业科公司支付设计费7万元。二、一审法院依据君为公司提供的几张微信图片即认定亮业科公司放弃主张设计费,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君为公司提供的几张微信图片,庭审中并没有提供该微信内容的完整、连贯性,无法确认真实性。并且图片中的“雷哥”其人与君为公司所称其公司投资人雷某某是否是同一人,也无法确认。从证据的关联性来讲,因君为公司没有提供原始载体,不能确定上下文“雷哥”语音中内容,无法确认该图片中所述的“设计费就算了”的内容与本案中亮业科公司索要的君为酒店鱼餐厅设计费的关联关系,更不能看出亮业科公司明确放弃7万元设计费的事实。亮业科公司之后多次向君为公司索要君为酒店鱼餐厅的设计费,并且曾于2020年8月份向君为公司致函,索要君为酒店鱼餐厅的设计费,由此证明,亮业科公司没有放弃本案设计费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君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亮业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君为公司支付其7万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3593元(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1日;)2、君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30日,亮业科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君为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君为酒店鱼餐厅设计合同》,君为公司代表为张小玲,亮业科公司代表为顾建亮,该合同约定君为公司委托亮业科公司为君为酒店鱼餐厅(一层酒店大厅和三层君为鱼餐厅,酒店大厅约400平方米,三楼君为鱼餐厅1600平方米)深化设计并制作详细施工图纸,设计内容包括:1、总体平面布局图3套。2、效果图:(1)总体效果图3套,垂直效果、平行效果、鸟瞰效果;(2)全景结构图2套;(3)地面花型效果图2套;(4)包房和营业大厅效果图各2套;(5)墙面装饰效果图2套;(6)格栅效果图2套;(7)操作间效果图3套(明档冷餐间、中央厨房、面点间);(8)鱼餐厅前厅接待台效果图2套;(9)鱼池造型效果图2套;(10)3D全景图2套;(11)同步提交以上设计成果电子版各一套。3、施工图纸内容为:室内装修、电气、给排水、暖通全套图纸共4套施工蓝图。4、根据君为公司要求细化局部效果图50张。5、施工成本预算书两套。设计费为7万元,约2000平米的图纸设计。付款方式:若亮业科公司设计完成作品经君为公司认可,亮业科公司未装修施工,亮业科公司代为支付的设计费君为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付给亮业科公司,君为公司自支付设计费之日起享有著作权。亮业科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5个工作日内向君为公司提交总平图、全景效果图,亮业科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预算书和其他施工图纸。2019年5月29日,君为公司接收了亮业科公司的设计施工图纸,君为公司代表张小玲和亮业科公司代表顾建亮在设计施工图纸签收单中签字。另查明,2020年9月25日,亮业科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顾建亮变更为顾文娟。陕西亮业科工贸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庭审中,君为公司称系亮业科公司主动提出不再需要君为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并提交了2019年6月12日张小玲与顾建亮的微信聊天记录,张小玲说“你真的不做鱼餐厅了?”,顾建亮回复问号表情,张小玲说“前几天去了趟汉中,今天回来听他们说你退出了?”,顾建亮说“嗯!”,张小玲说“没有挽回的余地了?是不是因为我这图纸,预算卡的太?让你们觉得拖得久了?没谈成?没啥误会吧?!”,顾建亮说“没有,没有”,张小玲说“跟了这么久的项目,哦,那好吧”,顾建亮说“我和雷哥亲自谈的!”,随后顾建亮在向张小玲展示了3张其与微信名称为“雷哥”的聊天记录截屏,该截屏中雷哥说“不好意思,你又损失了”顾建亮说“呵呵!设计费就算了!党务你们那么多时间”。君为公司称“雷哥”是其公司的人,真实名字为雷鸣。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君为酒店鱼餐厅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亮业科公司已于2019年5月29日向君为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对于君为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设计费,顾建亮与张小玲一直是本案案涉合同的双方代表,在2019年6月12日顾建亮与张小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小玲询问顾建亮是否退出了鱼餐厅,顾建亮明确表示退出并称是与雷哥亲自谈的,其向张小玲出示了其与雷哥的聊天记录,其中明确有不再主张设计费的陈述。与雷哥的聊天记录是顾建亮主动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聊天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作为该项目的代表及当时亮业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提出不再主张设计费了,应当认为其代表的是亮业科公司免除了君为公司支付设计费用的义务,故对于亮业科公司要求君为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亮业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后为820元,由亮业科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亮业科公司认可君为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顾建亮与“雷哥”的聊天记录截图系顾建亮向张小玲发送,称顾建亮说“设计费算了”,但不是不要本案的设计费,这是其与雷鸣的对话,因其与雷鸣有其他工地合作,其说不要的设计费系汉中别的项目的设计费。
本院认为,顾建亮作为涉案项目亮业科公司的代表及时任法定代表人,其在与君为公司员工雷鸣的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不再主张设计费,并将该微信聊天截图主动发送给君为公司的该项目代表张小玲,此举应当认定为其代表亮业科公司免除了君为公司向亮业科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义务。此外,亮业科公司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说的“设计费就算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虽然其称不主张的设计费是汉中别的项目而并非本案的设计费,但并未对此予以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上诉人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