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Words.Copyright2003-2018AsposePtyLtd.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1588号
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
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陕0581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应向原告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真石漆工程款1594600元,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1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94600元。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向原告支付,被告应从逾期日次日起,以逾期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补偿款2万元。三、原告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0164元,减半收取10082元,由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的账户存款1123482元(其中工程款110万元,受理费10082元,执行费13400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已履行完毕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执1588号案件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CreatedwithanevaluationcopyofAspose.Words.TodiscoverthefullversionsofourAPIspleasevisit:https://products.aspose.com/w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