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81执506号
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
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做出(2021)陕0581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应向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真石漆工程款1594600元,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94600元。若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应从逾期日次日起,以逾期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陕西亮业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补偿款2万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冻结并划拨528242元(包括本金494600元,截至2022年4月12日的利息6036元,损失补偿款20000元,执行费760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2063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