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联建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陕西中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20218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原告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邵义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中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5号金松大厦.万象汇C座7层30704室。
法定代表人:郭润芳,职务不详。
撤诉原因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通知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直至2021年10月21日,已逾七日,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仍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