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红安执字第000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红安县鄂东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红安县人民法院(2012)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