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5民初2133号
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土坝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50030612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511X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