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鸿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0744号 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27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0.50元,由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