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珠中法执字第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山北坑林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仲经字第07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广东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仲裁一案。该生效仲裁文书裁决: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应向广东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101155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0年8月3日起以41011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裁决生效日止)并同时支付仲裁费5372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530万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