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1民初6071号
原告:北京智仁信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腾吉亚信息技术有限公,住所地天津市**青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智仁信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金腾吉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智仁信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北京智仁信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