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4787号
原告: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职务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景某。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某、广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收到本通知单七日内缴纳受理费,逾期则按撤诉处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述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