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53474号
原告:重庆隆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原告重庆隆某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隆某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某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隆某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为20元,由原告重庆隆某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