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768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晴(特别授权),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港航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兴隆二街。
法定代表人:马洪会,经理。
被告:艾志荣,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林祥隆,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镇(特别授权),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林祥镇,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一般代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琛(一般代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艾志荣、林祥隆、林祥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发春
人民陪审员 王玉潇
人民陪审员 李佳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艺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