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4民初76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诏安县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新涵街1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3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诏安县丹诏大道333号南湖1号地块九6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09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博(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