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3401民初1412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负责人:李某某,系分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担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某某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7.0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